2012年10月3日 星期三

第3週:文化多樣性的意義與價值




本週閱讀文獻:「文化多樣性公約」

「文化多樣性公約」,全名為《保護和促進文化表達多樣性公約》(英文: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of the Diversity of Cultural Expressions),是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於2005年10月21日於巴黎召開的第三十三屆組織大會會議中通過的公約。該公約須經30個國家批准,並將批准文書遞交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秘書處3個月後生效。
這項30個國家批准的門檻,在13個國家與歐盟於2006年12月18日遞交批准文書後正式跨越,文化多樣性公約將於2007年3月18日正式生效。而文化多樣性公約自2005年10月於教科文組織大會通過後,僅一年多的時間,批准的國家數已超過生效所需數目,也是該組織所有有關文化的國際公約中批准的國家數增加最快的一個公約。

文化多樣性公約反映國際間保護文化之概念,強調在尊重人權與基本自由、尊重國家主權、加強國際合作、達成經濟與文化發展、永續發展、促進公平的進入管道以及開放與平衡等原則下,達成保護與促進文化表現形式之多樣化、在互利基礎下豐富文化與自由交流、促進對話、廣泛與平衡地從事文化交流等目標,並確認各國在擬訂旨在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以及加強國際合作的文化政策與措施方面,擁有主權。
值得注意的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在最後表決文化多樣性公約草案時,僅有美國及以色列表示反對,其餘國家幾乎一面倒的支持。因此,美國對文化多樣性公約「力排眾議」的態度,是否會影響美國未來參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活動以及對該公約的態度,值得持續予以關注。




參考資料
http://zh.wikipedia.org/wiki/%E4%BF%9D%E8%AD%B7%E5%92%8C%E4%BF%83%E9%80%B2%E6%96%87%E5%8C%96%E8%A1%A8%E9%81%94%E5%A4%9A%E6%A8%A3%E6%80%A7%E5%85%AC%E7%B4%84
http://www.wtocenter.org.tw/SmartKMS/do/www/readDoc?document_id=83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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