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7日 星期三

第4週:世界文化遺產(文化資產) - 世界文化遺產(文化資產)



閱讀文獻:世界文化遺產名錄(參閱:www.unesco.org)


World Heritage

Heritage is our legacy from the past, what we live with today, and what we pass on to future generations. Our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 are both irreplaceable sources of life and inspiration. Places as unique and diverse as the wilds of East Africa’s Serengeti, the Pyramids of Egypt, the Great Barrier Reef in Australia and the Baroque cathedrals of Latin America make up our world’s heritage.


What makes the concept of World Heritage exceptional is its universal application. World Heritage sites belong to all the peoples of the world, irrespective of the territory on which they are located.
The 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UNESCO) seeks to encourage the identification, protection and preservation of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 around the world considered to be of outstanding value to humanity. This is embodied in an international treaty called the 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 , adopted by UNESCO in 1972.

更多→請參照 UNESCO 的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

第4週:世界文化遺產(文化資產) - 自然與文化遺產公約



閱讀文獻:

自然與文化遺產公約(參閱:www.unesco.org)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英語: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 ),又稱世界遺產公約。系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於1972年制訂的一項國際公約,共有38條。

背景簡介
最早在1965年,美國方面就倡議將文化和自然聯合起來進行保護。其後在1968年,世界自然保護聯盟也提出了類似的建議,並於1972年提交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舉行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討論。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在很早前,就注意到世界各地的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越來越受到破壞的威脅,一方面因年久腐變所致,另一方面是同時變化中的社會和經濟條件使情況更加惡化,造成更加難以對付的損害或破壞現象。組織大會認為不論遺產屬於哪國的控制範圍內,這類罕見文化遺產或自然遺產具有突出的重要性,是人類無法替代的財產,對全世界人類都是很重要的,很珍貴的,任何文化遺產或自然遺產的一旦壞變或丟失,都會產生使全世界遺產枯竭的有害影響,因而需作為全人類共同加以保護。考慮到單單只由所在地政府方面保護這類遺產的工作往往不能完善,原因在於這些工作需要各方面的大量投入,而保護對象的所在國卻往往不具備充足的經濟、科學和技術力量。又考慮到鑒於威脅這些遺產的新危險的規模和嚴重性,整個國際社會有責任通過提供集體性援助來參與保護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這種援助儘管不能代替有關國家採取的行動,但將成為它的有效補充。

制定時間
在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第十六屆大會會議時,就組織的《組織法》規定,組織認為有必要通過採用公約形式的新規定,以便為集體保護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建立一個根據現代科學方法制定的永久性的有效制度。因此組織決定要求有關國家應就此問題締結一項保存、維護世界遺產的國際公約,來維護、增進和傳播世界遺產知識,從而有效保護世界遺產。 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在巴黎舉行第十七屆大會,並最終於1972年11月16日通過本公約。

公約具體內容
第1條 在本公約中,以下各項為「文化遺產」: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築物、碑雕和碑畫、具有考古性質成份或結構、銘文、窟洞以及聯合體;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在建築式樣、分布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單立或連接的建築群;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第2條 在本公約中,以下各項為「自然遺產」.從審美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由物質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面貌;從科學或保護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劃為受威脅的動物和植物生境區;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分的自然區域。

第3條 本公約締約國均可自行確定和劃分上面第l條和第2條中提及的、該國領土內的文化和自然財產。

第4條 本公約締約國均承認,保證第1條和第2條中提及的、該國領土內的文化和自然遺產的確定、保護、保存、展出和遺傳後代,主要是有關國家的責任。該國將為此目的竭盡全力,最大限度地利用該國資源,必要時利用所能獲得的國際援助和合作,特別是財政、藝術、科學及技術方面的援助和合作。

第5條 為保護、保存和展出該國領土內的文化和自然遺產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本公約各締約國應視該國具體倩況儘力做到以下幾點: (a)通過一項旨在使文化和自然遺產在社會生活中起一定作用並把遺產保護納入全面規劃計劃的總政策; (b)如該國內尚未建立負責文化和自然遺產的保護、保存和展出的機構,則建立一個或幾個此類機構,配備適當的工作人員和為履行其職能所需的手段; (c)發展科學和技術研究,並制訂出能夠抵抗威脅該國自然遺產的危險的實際方法; (d)採取為確定、保護、保存、展出和恢復這類遺產所需的適當的法律、科學、技術、行政和財政措施; (e)促進建立或發展有關保護、保存和展出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國家或地區培訓中心,並鼓勵這方面的科學研究。

第6條 1.本公約締約國,在充分尊重第1條和第2條中提及的文化和自然遺產的所在國的主權,並不使國家立法規定的財產權受到損害的同時,承認這類遺產是世界遺產的一部分,因此,整個國際社會有責任合作予以保護。 2.締約國根據本公約的規定,應有關國家的要求幫助該國確定、保護、保存和展出第11條第2和4段中提及的文化和自然遺產。 3.本公約各締約國不得故意採取任何可能直接或間接損害本公約其他締約國領土內的第1條和第2條中提及的文化和自然遺產的措施。

第7條 在本公約中,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國際保護應被理解為建立一個旨在支持本公約締約國保存和確定這類遺產的努力的國際合作的援助系統。

第8條 1.在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內,現建立一個保護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政府間委員會,稱為「世界遺產委員會」。由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常會期間召集的本公約締約國大會選出的15個締約國組成。委員會成員國的數目將在至少40個締約國實施本公約之後的大會常會之日起增至21個。 2.委員會委員的選舉須保證均衡地代表世界的不同地區和不同文化。 3.國際文物保護與修復研究中心(羅馬中心)的一名代表、國際古迹遺址理事會的一名代表以及國際及資源保護聯盟的一名代表可以諮詢者身份出席委員會的會議,此外,應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常會期間舉行大會的本公約締約國提出的要求,其他具有類似目標的政府間或非政府組織的代表亦可以諮詢者份出席委員會的會議。

第9條 1.世界遺產委員會成員國的任期自當選之應屆大會常會結束時起至應屆大會後第三次常會閉幕時止。 2.但是,第一次選舉時指定的委員中,有三分之一的委員的任期應於當選之應屆大會後第一次常會閉幕時截止;同時指定的委員中,另有三分之一的委員的任期應於當選之應屆大會後第二次常會閉幕截止。這些委員由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主席在第上次選舉後抽籤決定。 3.委員會員國應選派在文化或自然遺產方面有資歷的人員擔任代表。

第10條 1.世界遺產委員會應通過其議事規則。 2.委員會可隨時遨請公共或私立組織或個人參加其會議,以就具體問題進行磋商。 3.委員會可設立它認為為屐行其職能所需的諮詢機構。

第11條 1.本公約備締約國應儘力向世界遺產委員會遞交一份關於該國領土內適於列入本條第2段所述《世界遺產目錄》的、組成文化和自然遺產的財產的清單。這份清單不應當看作是齊全的,它應包括有關財產的所在地及其意義的文獻資料。 2.根據締約國按照第1段規定遞交的清單,委員會應制訂、更新和出版一份《世界遺產目錄》,其中所列的均為本公約第1條和第2條確定的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的組成部分,也是委員會按照自己制訂的標準認為是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遺產。一份最新目錄應至少每兩年分發一次。 3.把一項財產列入《世界遺產目錄》需徵得有關國家同意。當幾個國家對某一領土的主權或管轄權均提出要求時,將該領土內的一項財產列入.《目錄》不得損害爭端備方的權利。 4.委員會應在必要時制訂、更新和出版一份《處於危險的世界遺產目錄》其中所列財產均為載於《世界遺產目錄》之中、需要採取重大活動加以保護並為根據本公約要求給予援助的財產。《處於危險的世界遺產目錄》應載有這類活動的費用概算,並只可包括文化和自然遺產中受到下述嚴重的特殊危險威脅的財產,這些危險是,蛻變加劇、大規模公共或私人工程、城市或旅遊業迅速發展計劃造成的消失威脅;土地的使用變動或易主造成的破壞;未知原因造成的重大變化、隨意擯棄武裝衝突的爆發或威脅;災害和災變;嚴重火災、地震、山崩;火山爆發;水位變動、洪水和海嘯等。委員會在緊急需要時隨時在《處於危險的世界遺產目錄》中增列新條目並立即予以發表。 5.委員會應確定屬於文化或自然遺產的財產可被列入本條第2和4段中提及的目錄所依據的標準。 6.委員會在拒絕一項要求列入本條第2和4段中提及的目錄之一的申請之前,應與有關文化或自然財產所在締約國磋商。 7.委員會經與有關國家商定,應協調和鼓勵為擬訂本條第2和4段、中提及的目錄所需進行的研究。

第12條 未被列入第11條第2和4段提及的兩個目錄的屬於文化或自然遺產的財產,決非意味著在列入這些目錄的目的之外的其他領域不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

第13條 1.世界遺產委員會應接收並研究本公約締約國就已經列入或可能適於列入第11條第2和4段中提及的目錄的該國領土內成為文化或自然遺產的財產要求國際援助而遞交的申請。這種申請的目的可能是保證這類財產得到保護、保存、展出或恢復。 2.本條第1條中提到的國際援助申請還可能涉及鑒定哪些財產屬於第1和第2條確定的文化或自然遺產,當初步調查表明此項調查值得進行下去。 3.委員會應對這些申請所需採取的符動作出決定,必要時應確定其援助的性質和程度,並授權以它的名義與有關政府作出必要的安排。 4.委員會應制訂其活動的優先顧序並在進行這項工作時應考慮到需予保護的財產對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各具的重要性、對最能代表一種自然環境或世界各國人民的才華和歷史的財產給予國際援助的必要性、所需開展工作的迫切性、擁有受到威脅的財產的國家現有的資源、特別是這些國家利用該國資源保護這類財產的能力大小。 5.委員會應制訂、更新和發表已給予國際援助的遺產目錄。 6.委員會應就本公約第15條下設立的基金的資金使用問題作出決定。委員會應設法增加這類資金,並為此目的採取一切有益的措施。 7.委員會應與擁有與本公約目標相似的目標的國際和國家級政府組織和非政府組織合作。委員會為實施其計劃和項目,可約請這類組織,特別是國際文物保護與修復研究中心(羅馬中心)、國際古迹遺址理事會和國際自然及自然資源保護聯盟並可約請公共和私立機構及個人。 8.委員會的決定應經出席及參加表決的委員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委員會委員的多數構成法定人數。

第14條 1.世界遺產委員會應由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總幹事任命組成的一個秘書處協助工作。 2.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總幹事應儘可能充分利用國際文物保護與修復研究中(羅馬中心)、國際古迹遺址理事會和國際自然資源保護聯盟在各自職權範圍內提供的服務,以為委員會準備文件資料,制定員會會議議程,並負責執行委員會的決定。

第15條 1.現設立一項保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基金,稱為「世界遺產基金」。 2.根據聯合國家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財務條例》的規定,此項基金應構成一項信託基金。 3.基金的資金來源應包括: (a)本公約締國義務捐款和自願捐款 (b)下列方面可能提供的捐款、贈款或遺贈 (i)其他國家 (ii)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聯合國系統的其他組織(特別是聯合國開發計劃署)或其他政府間組織 (iii)公共或私立機構或個人 (c)基金款項所得利息 (d)募捐的資金和為本基金組織的活動的所得收入 (e)世界遺產委員會擬訂的基金例所認可的所有其他資金。 4.對基金的捐款和向委員會提供的其他形式的援助只能用於委員會限定的目的。委員會可接受僅用於某個計劃或項目的捐款,但以委員會業已決定實施該計劃或項目為條件。對基金的捐款不得帶有政治條件。

第16條 1.在不影響任何自願補充捐款的情況下,本公約締約國每兩年定期向世界遺產基金納款,本公約締約國大會應在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屆會期間開會確定適用於所有締約國的一個統一的納款額百分比。締約國大會關於此間題的決定,需由未作本條第2段中所述聲明的、出席及參加表決的締約國的多數通過。本公約締國的義務納款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超過對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正常預算納款的百分之一。 2.然而,本公約第31條或第32條中提及的國家均可在交存批准書、接受書或加入書時聲明不受本條第1段規定的約束。 3.已作本條第2段中所述聲明的本公約締約國可隨時通過通細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總幹事收回所作聲明、然而,收回聲明之舉在緊接的一屆本公約締約國大會之日以前不得影響該國義務捐款。 4.為使委員會得以有效規劃其活動,已作本條第2段中所述聲明的本公約締約國應至少每兩年定期款,納款不得少於它們如受本條第1段規定約束所須交納的款額 5.凡拖延交付當年和前一日曆年的義務納款或自願捐款的本公約締約國不能當選:一世界遺產委員會成員,但此項規定不適用於第一次選舉。屬於上述情況但已當選委員會成員的締約國的任期應在本公約第8條第1段規定的選舉之時截止。

第17條 本公約締約國應考慮或鼓勵設立旨在為保護本公約第1條和第2條中所確定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募捐的國家、公並及私立基金會或協會。

第18條 本公約締約國應對在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贊助下為世界遺產基金所組織的國際募款運動給予援助。它們應為第15條第3段中提及的機構為此目的所進行的募款活動提供便利。

第19條 凡公約締約國均可要求對該國領土內組成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的文化或自然遺產之財產給予國際援助。它在遞交申請時還應按照第21條規定所擁有的有助於委員會作出決定的文伴資料。

第20條 除第13條第2段、第22條(c)分段第23條所述情況外,本公約規定提供的國際援助僅限於世界遺產委員會業已決定或可能決定列入第11條第2和4段中所述目錄的文化和自然遺產的財產。

第21條 1.世界遺產委員會應制定對向它提交的國際援助申請的審議程序,並應確定申請應包括的內容,即打算開展的活動、必要的工程、工程的預計費用和緊急程度以及申請國的資源不能滿足所有開支的原因所在。這類申請須儘可能附有專家報告。 2.對因遭受災難或自然災害而提出的申請,由於可能需要開展緊急工作,委員會應立即給予優先審議,委員會應掌握一筆應急儲備金。 3.委員會在作出決定之前,應進行它認為必要的研究和磋商。

第22條 世界遺產委員會提供的援助可採取下述形式。 (a)研究在保護、保存、展出和恢複本公約第11條第2和4段所確定的文化和自然遺產方面所產生的藝術、科學和技術性問題; (b)提供專家、技術人員和熟練工人,以保證正確地進行已批准的工作; (c)在備級培訓文化和自然遺產的鑒定、保護、保存、展出和恢復方面的工作人員和專家; (d)提供有關國家不具備或無法獲得的設備; (f)在例外和特殊情況下提供無償補助金。

第23條 世界遺產委員會還可向培訓文化和自然遺產的遣定、保護、保存、展出和方面的備級工作人員和專家的國家或地區中心提供國際援助。

第24條 在提供大規模的國際援助之前,應先進行周密的科學、經濟和技術研究。這些研究應考慮採用保護、保存、展出和恢復自然和文化遺產方面最先進的技術,並應與本公約的目標相一致。這些研究還應探討合理利用有關國家現有資源的手段。

第25條 原則上,國際社會只擔負必要工程的部分費用。除非該國資源不許可,受益於國際援助的國家承擔的費用應構成用於各項計劃或項目的資金的主要份額。

第26條 世界遺產委員會和受援國應在它們簽訂的協定中確定享有根據本公約規定提供的國際援助的計劃或項目的實施條件。應由接受這類國援助的國家負責按照協定製定的條件對如此衛護的財產繼續加以保護、保存和展出。

第27條 1.本公約締約國應通過一切適當手段,特別是教育和宣傳計劃,努力增強該國人民對本公約第1和2條中所確定的文化和自然遺產的讚賞和尊重。 2.締約國應使公眾廣泛了解對這類遺產造成威脅的危險和根據本公約進行的活動。

第28條 接受根據本公約提供的國際援助的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使人們了解接受援助的財產的重要性和國際援助所發揮的作用。

第29條 1.本公約締約國在按照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確定的日期和方式向該組織大會遞交的報告中,應提供有關它們為實行本公約所通過的法律和行政規定和採取的其他行動的情況,並詳述在這方面獲得的經驗。 2.應申請世界遺產委員會注意這些報告。 3.委員會應在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的每屆常會上遞交一份關於其活動的報告。

第30條 本公約以阿拉伯、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擬訂,五種文本同一作準。

第31條 1.本公約應由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會員國根據備自的憲法程序予以批准或接受。 2.批准書或接受書應交存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總幹事。

第32條 1.所有非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會員的國家,經該組織大會邀請均可加入本公約。 2.向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總幹事交存一份加入書後,加入方才有效。

第33條 本公約須在第二十份批准書、接受書或加入書交存之日的三個月之後生效,但這僅涉及在該日或之前交存備自批准書、接受書或加入書的國家。就任何其他國家而言,本公約應在這些國家交存其批准書、接受書或加入書的三個月之後生效。

第34條 一述規定須應用於擁有聯邦制或非單一立憲制的本公約締約國。 (a)關於在聯邦或中央立法機構的法律管轄下實施的本公約規定,聯邦或中央政府的義務應與非聯邦國家的締約國的義務相同; (b)關於在無須按照聯邦立憲制採取立法措施的聯邦備個國家、地區、省或州法律管轄下實施的本公約規定,聯邦政府應將這些規定連同其關於予以通過的建議一併通告各個國家、地區、省或州的主管當局。

第35條 1.本公約締約國均可通告廢除本公約。 2.廢約通告應以一份書面文件交存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的總幹事。 3.公約的廢除應接到廢的通告書一年後生效。廢約在生效日之前不得影響退約國承拒的財政義務。

第36條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總幹事應將第31和32條規定交存的所有批准書、接受書或加入書。第35規定的廢約等事通告本組織會員國、第32條中提及的非本組織會員的國家以及聯合國。

第37條 1.本公約可由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的大會修訂。但任何修訂只對將成為修訂的公約締約國具有約束力。 2.如大會通過一項全部或部分修訂本公約的新公約,除非新公約另有規定,本公約應從新的修訂公約生效之日起停止批准、接受或加入。

第38條 按照《聯合國憲章》第102條,本公約須應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總幹事的要求在聯合國秘書處登記。



2012年10月3日 星期三

第3週:文化多樣性的意義與價值




本週閱讀文獻:「文化多樣性公約」

「文化多樣性公約」,全名為《保護和促進文化表達多樣性公約》(英文: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of the Diversity of Cultural Expressions),是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於2005年10月21日於巴黎召開的第三十三屆組織大會會議中通過的公約。該公約須經30個國家批准,並將批准文書遞交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秘書處3個月後生效。
這項30個國家批准的門檻,在13個國家與歐盟於2006年12月18日遞交批准文書後正式跨越,文化多樣性公約將於2007年3月18日正式生效。而文化多樣性公約自2005年10月於教科文組織大會通過後,僅一年多的時間,批准的國家數已超過生效所需數目,也是該組織所有有關文化的國際公約中批准的國家數增加最快的一個公約。

文化多樣性公約反映國際間保護文化之概念,強調在尊重人權與基本自由、尊重國家主權、加強國際合作、達成經濟與文化發展、永續發展、促進公平的進入管道以及開放與平衡等原則下,達成保護與促進文化表現形式之多樣化、在互利基礎下豐富文化與自由交流、促進對話、廣泛與平衡地從事文化交流等目標,並確認各國在擬訂旨在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以及加強國際合作的文化政策與措施方面,擁有主權。
值得注意的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在最後表決文化多樣性公約草案時,僅有美國及以色列表示反對,其餘國家幾乎一面倒的支持。因此,美國對文化多樣性公約「力排眾議」的態度,是否會影響美國未來參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活動以及對該公約的態度,值得持續予以關注。




參考資料
http://zh.wikipedia.org/wiki/%E4%BF%9D%E8%AD%B7%E5%92%8C%E4%BF%83%E9%80%B2%E6%96%87%E5%8C%96%E8%A1%A8%E9%81%94%E5%A4%9A%E6%A8%A3%E6%80%A7%E5%85%AC%E7%B4%84
http://www.wtocenter.org.tw/SmartKMS/do/www/readDoc?document_id=83671

2012年9月26日 星期三

〈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




本文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2001 年 11 月 2 日第二十次全體會議報告通過的決議
內容請參照以下網址:〈世界多樣性宣言〉

第2週:文化多樣性與當代社會

本周閱讀文獻為

科塔克(Conrad Phillip Kottak) [],徐雨村[],《 文化人類學》(台北市:麥格羅希爾,2009),第二章:文化,頁35-66




文化人類學(13版)
Cultural Anthropology(Thirteenth Edition)
作者:科塔克
原文作者:Conrad Phillip Kottak
譯者:徐雨村
出版社:McGraw-Hill
出版日期:2009年09月24日
語言:繁體中文 ISBN:9789861576459

2012年9月3日 星期一

授課教師:廖志輝 老師




聯絡資訊:
服務單位:國立暨南國際大學人類學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
通訊地址:54561南投縣埔里鎮大學路一號「人類學研究所」
電 話:049-2910960分機2581
傳 真:049-2913414(所辦公室)
Chih-Hui Liao
nomisok@gmail.com

學  歷: 
國立中央大學土木工程學系學士(1983-1987)
德國慕尼黑大學人類學碩士(1991-1998)
德國慕尼黑大學人類學博士(1998-2006)

現  職:
民國97/8-     :國立暨南大學人類學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
民國96/2-迄今:靜宜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兼任助理教授
民國96/8-迄今:國立台中護理專科學校通識教育中心兼任助理教授

經  歷: 
民國76年-77年 :山地工程顧問公司工程設計員(臺北)
民國77年-78年 :國立中央大學土木工程研究所專任研究助理
民國97年暑假   :國立暨南大學人類學研究所暑期人類學田野研習營
駐營老師(7.7–8.31,2008)

研究專長與興趣:
行動人類學、跨文化溝通學、民族植物學、應用人類學

學術著作與論文:
博士論文:
廖志輝2006:人類社會的和諧與正義及自身存在美學的構思-自我完善為人類共同存在的第一德行(慕尼黑大學人類學博士論文2006,286頁) Liao, Chih-Hui 2006: Harmonie und Gerechtigkeit der menschlichen Gesellschaft und die Konzeption einer Existenzaesthetik des Selbst - Selbstvervollkommnung als die erste Tugend fuer das menschliche Zusammensein.
(Ludwig-Maximilians-Universitaet Muenchen, Dissertation 2006)

碩士論文:
Liao, Chih-Hui 1998: Chinesische Philosophie uns die Frage der Menschenrechte. (Magisterarbeit 1998, Ludwig-Maximilians-Universitaet Muenchen) (廖志輝1998: 中國哲學與人權問題:追尋理想社會,慕尼黑大學碩士論文1998,173頁)

研討會論文: 
Liao, Chih-Hui 1997: Trainingsprogramm zur interkulturellen Kompetenz - Deutsche Studenten in Taiwan. In: Do-Roth, Wen-Yen (Hg.) 1997: Proceedings (2): 49-71.(廖志輝1997:跨文化能力之訓練課程-德國大學生在臺灣,收錄於:杜文燕 主編 1997,德華年刊第二輯,頁49-71)

Liao, Chih-Hui 2000: Multikulturalismus, kulturelle Identitaet und soziale Gerechtigkeit in Australien. In: Beitaege zur 21. Jahrtagung des Vereins der Chinesen (Taiwan) in Deutschland fuer Forschung und Lehre(VCTDFL): 74-103.(廖志輝2000,澳洲多元文化主義、文化認同與社會正義,收錄於:陳秀貞 主編 2000,德華年刊第五輯,頁74-103)

2012年8月31日 星期五

1011 文化多樣性與文化創意產業 課程教學大綱


1011 文化多樣性與文化創意產業 課程教學大綱

學年學期Academic Year/Semester: 101學年度第1學期
課程代號Course Number: 991088
授課教師Instructor: 廖志輝
課程中文名稱Course Title(Chinese): 文化多樣性與文化創意產業
課程英文名稱Course Title(English): cultural diversity and cultural industries

開課年級Grade: 1
學分數Credits: 2.0學分
上課地點Class location: A100
上課時間Class hours: 3cd

本課程可培養學生之核心能力(Core competency)如下列:

  • 道德思辯
  • 社會責任
  • 創新學習
  • 國際視野
  • 溝通表達
  • 團隊合作



一、課程目標Course objectives:

本課程一方面希望能使修學者瞭解文化多樣性的意義與價值,進而能夠尊重、欣賞及珍惜文化多樣性;另一方面同時能夠了解台灣及全球文化創意產業的現況及發展趨勢,使修學者能夠成為具備人文關懷及多元文化視野的素養。在課程中能創新學習、開拓國際視野、學習溝通表達及團隊合作的能力。

二、授課方式Teaching approach:


  1. 講授
  2. 討論及分組討論
  3. 校外參訪


四、評量方式Grading criteria:

上課出席率及討論參與:30%
演講心得報告:10%,800-1500字。
校外實地參訪心得報告:10%,800-1500字。
期末報告:50%,5000字,題目自訂。

五、參考書目Textbook & references:
(一)教科書:(請參閱每週進度)
(二)參考書:(請參閱每週進度)

六、教學進度(週次、授課主題、教學活動、評量方式/作業、章節)
Course schedule (week, topic, activities, evaluation/assignment, text, etc.

第1週:課程介紹

第2週:文化多樣性與當代社會

閱讀文獻:
科塔克(Conrad Phillip Kottak) 著 徐雨村 譯 2009:文化人類學。台北市:麥格羅希爾。第二章:文化。頁35-66。

第3週:文化多樣性的意義與價值

閱讀文獻:
文化多樣性公約

第4週:世界文化遺產(文化資產)

閱讀文獻:
自然與文化遺產公約(參閱:www.unesco.org)
世界文化遺產名錄(參閱:www.unesco.org)

第5週:文化多樣性與原住民族

閱讀文獻:
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第6週:文化創意產業的範疇與分類

閱讀文獻: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7週: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現況

閱讀文獻:
1. 蕭如君 撰 2011:文建會奠基台灣百年文創(盛治仁:打造台灣品牌為華人文創「精品」)。卓越雜誌, 2011年4月,頁 24-27。
2. 鄭秋霜,文創產業人才大會師。經濟日報,2011年9月19日。

第8週:專題演講(文化創意產業實務)

演講者:楊紹昌,姆姆抱抱( MuMu Hug)動畫原創者,首映創意
主題:文化創意產業的經營與實務

第9週:期中回顧與討論

第10週: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現況

閱讀文獻:
2011年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2012出版,文建會),頁10-21。

第11週:校外教學

台中文化創意園區參訪
實地了解台灣文化創意產業及文化創意園區的現況與發展

第12週:全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現況
閱讀文獻:2011年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2012出版,文建會),頁22-37

第13:台灣文化創意產業旗艦計畫

電影產業旗艦計畫
數位產業旗艦計畫

台灣國際文化創意博覽會(2010-2012)

閱讀文獻:2011年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2012出版,文建會),頁110-113;頁118-127。

第14:文化創意產業重要發展議題

閱讀文獻:2011年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2012出版,文建會),頁211-236。

第15:文化創意產業個案分析

個案:法藍瓷
閱讀文獻:
陳立恆 2011:玩美法藍瓷。台北市:商周出版,城邦文化公司發行。
序文:頁6-27;頁203-236。

第16週:文化創意產業個案分析

個案:首映創意
閱讀文獻:
台灣文創新藍海(概論篇及個案篇)
貿易雜誌,第237期,2011年3月,頁8-28
概論篇:文創亮起來:用軟實力揚名國際。
個案篇:首映創意、台客藍、水鳳凰、銀合歡

日本動畫
韓國戲劇與流行音樂

第17週:永續發展與多元文化社會

第18週:學期總回顧與討論